某证券公司淄博证券营业部在进行证券托管时,在客户高某的帐户上多打进1000股股票,由于高某已将股票售出,双方在还钱还是还股票的问题上争执不下,最近,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。
1996年11月7日,高某将其持有的1000股“新华工贸”原始股票托管在某证券公司淄博营业部。两天后,该证券公司在为高某开设资金帐户时,实际高某帐户内“新华工贸”股票2000股。12月6日,高某在知道自己的股票多出1000股的情况下,私自以每股5.5元的价格将2000股股票全部卖出,其中多打到其帐户上的1000股股票卖得5500元,扣除佣金,过户费23元后,高某实际得利5477元。12月10日,高某将帐户上的款全部提走,并销了户。
据证券公司称,直到去年10月,该公司在为另一位客户张某查询“新华工贸”股票托管事宜时,才发现张某的“新华工贸”股票丢失了1000股,经核查,最后发现高某的帐户上多出1000股“新华工贸”股票,而且高某已经以每股5.5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并提走了现金,证券公司遂找到高某协商,因意见有分歧,证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退回多卖股票款5477元及其利息。
高某承认自己的资金帐户上多了1000股“新华工贸”股票,但认为责任不在她,同意返还股票,不同意还钱。
此时,“新华工贸”股票价格已跌至3元以下,1000股股票当前价格已不足3000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高某在发现其帐户上多出股票后,应告知原告并及时还返,但被告在明知其帐户上多了股票的情况下,将不属于她的股票全部卖出,并将款提走,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。被告将股票卖出后,其实际得利5477元,应返还不当得利的全部款项,其要求返还股票的理由不能成立。由于原告失误,致使被告帐户上多出股票,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,据此法院判决:被告退还原告款5477元。